一、来华前的准备
外国专家来华前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外国专家动身来中国以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前您可能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参观过中国的一个或几个城市的风景名胜古迹,和中国人民的交往不深.对中国文化、风俗习惯的了解也只是皮毛。这次,不同于以往的旅游,您将在和您的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度里与中国人民生活和工作一年或几年.中国人民是好客的,只要您自觉地把自己融入中国人民中间,当作他们之中的一员.您将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并可能与中国和中国人民结下不解之缘。
2、物质准备 外国专家一般都有旅行的经验,知道该带什么行李和随身用品。您的工作单位已经为您准备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众所周知,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除大中城市条件较好外,偏远地区条件要差一些.但是,聘用单位为了欢迎外国专家,使您能够在生活上更舒服一些.工作上更方便一些,没有后顾之忧,都是尽了他们最大的努力。好在外国专家在这方面是有思想准备的,并不苛求聘用单位提供与自己国家相同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重要的是,您的目的是要去中国工作,您需要准备工作用的有关物品,如便携式电脑、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如果准备不够充分,可能会影响您的工作。如果您拿不定主意,建议您询问一下聘用单位需要带哪些生活和工作物品。
二、外国专家求职应向聘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履历;
2、学位证书(复印件);
3、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4、健康证明(外国专家下载《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然后去检查身体)。
请注意: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外国专家要掌握检查身体的时间,要使《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在入境后办理所需手续的30天内有效。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内各项内容不应有任何空缺。(3)向医生索要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因为,进入中国后,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将凭此验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是否合格。
三、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如属自荐、他人介绍的,为证明你确有诚意到该单位就职,聘用单位可能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请您预先交纳600-1000美元(金额多少可以协商)的信誉保证金。收到款后,聘用单位就会为您办理来华手续。您到职后或合同结束前,聘用单位将如数把款还给您。有的聘用单位为您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但可能会请您先自购国际机票,将机票作为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四、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聘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须由聘用单位将证明专家身份的《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寄给专家本人,外国专家持邀请函电和《外国专家确认件》(二者必备,缺一不可)方能到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聘期不满六个月的,可凭聘用单位的邀请函电办理来华访问(F)签证。
请注意: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定要按照聘期或邀请期限办理相应的工作或访问签证,不要办成旅游签证。否则.您将会遇到很大麻烦的。因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持旅游签证者是不能在华谋职的,旅游签证也是不能随便变更为工作或访问签证的。如要变更,只能出境,(例如,您可到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聘用单位另发工作邀请信,办理工作签证后入境。
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来华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的30天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如果超过期限,将按天数(500元/天)予以处罚。希望外国专家在限期内办理好居留证.不要发生被罚款这种不愉快的事情。
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须凭
※有效护照(工作签证);
※《外国专家证》;
※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确认《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已经合格的《认证证明》。
请注意:
1)外国专家要注意自己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居留日期,需要延长居留期限时,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延长居留期手续,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超期是要被罚款的。
2)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华变更住所应首先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新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在《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因故临时出境,须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再入境手续。否则,我国边防检查机关将会收缴《外国人居留许可》,您再入境时就需要聘用单位为您花许多时间重新办理入境手续。
六、中国政府规定,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表示自己身份的《外国专家证》,以区别于在劳动部门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打工者。持工作(Z)签证和访问(F)签证的外国专家均可领取《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结束离华时,应将《外国专家证》交回聘用单位。如果外国专家愿将《外国专家证》留作纪念,聘用单位可同意,但要予以注销。
办理《外国专家证》须凭
※有效护照(工作签证);
※与聘用单位签定的标准聘用合同,或政府间、校际协议副本;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合同或派遣文书;外国组织驻华常设机构工作人员须有外国组织的任命或派遣文书。
请注意:
(1)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证》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商定延长聘期,就要凭新的聘用合同在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然后,凭《外国专家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2)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在一个聘用单位工作结束后,又应聘到另一个聘用单位,原来的《外国专家证》失效,应交还原聘用单位,由新聘单位为外国专家办理新证。
(3)按照中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因此,外国专家在一个城市工作结束后,又应聘到另一个城市,原来的《外国专家证》失效,应交还原聘用单位,由新聘单位办理新的《外国专家证》。
七、按照中国政府规定,为了保证外国专家在华生活和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外国文教专家须与聘用单位签定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聘用合同.并以合同附件形式对工作任务、质量、工资待遇和双方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约定。这样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
※为了保障外国专家的在华合法权益,签定合同时应注意:
(1)签定标准聘用合同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标准合同有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阿拉伯语六种译文版本。其他文种可用英文版本代替,或由聘用单位自行译制;
(2)聘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任何口头协议都将视为无效;
(3)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签定合同;已在华的应在到职前签定合同;
(4)考虑到外国专家的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和回国后能够尽快地适应本国的生活并找到新的工作,外国专家连续在华工作合同期限不宜超过5年,再次应聘须在两年以后。
(5)聘用单位可能对外国专家规定6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聘用单位如发现外国专家的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签定聘用合同附件应注意:
(1)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聘用合同是有统一编号的.所以,附件应注明是某某号标准合同附件,以表明与标准合同的一致性;
(2)工作任务应具体,不能含糊,对工作质量也应有具体要求;
(3)外国专家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4)应说明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
(5)附件应由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代表签字后生效。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
请注意:
外国专家必须在来华前与聘用单位充分协商有关工资和生活待遇事宜,并以合同附件形式约定。下面所述的工资和生活待遇条件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的,不一定适合聘请您的单位和您自己的要求。
1.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 货币工资 以人民币支付,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月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外国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4001元。月工资参考标准: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具有硕士学位,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月工资应在3500元左右;具有博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月工资应在4000元左右。月工资的70%内可以兑换外汇。 (2)间接报酬 聘用单位将保障外国专家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提供公费医疗 外国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费用自理。
※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往返国际机票(中国至外国专家的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行李运输费(空运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请注意:
由于每个聘用单位的经济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每位外国专家间接报酬的高低也不尽相同。据统计,每位外国专家的间接报酬一般为每年8-10万元。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外国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
(2)聘用单位安排外国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外国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外国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2天、宰牲节(古尔邦节)3天、开斋节1天、泼水节1天。
(5)外国专家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外国专家合同期为1年的,享受带薪休假4周。外国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1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3、病假和事假
(1)外国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外国专家在一个合同期(1年或1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30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30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外国专家能够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外国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外国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1年或1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1天,将扣发2天工资。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国专家的违约责任。
※发生聘用合同争议怎么办
(1)双方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效,可根据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3)如果签定了无仲裁条款的非标准合同,双方须共同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才予受理。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外国专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外国专家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专利、著作、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标等无形资产,凝聚着许多心血和物质投入,应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国际间技术、经济、文化、人才交流的重要条件和基本环境,为了尽快将中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市场,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力度,努力建造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外国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公司,如在中国申请了专利或商标的法律保护,外国专家或他所在的公司,就拥有对它的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法保护外国专家及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设计方案、生产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中国法律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获取,或违反约定披露。总之.在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中,保护好外国专家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就是尊重外国专家的智力成果。
目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算机软件管理条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也涉及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国政府也积极参加了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参与了重要公约的谈判,并缔结了多个多边或双边的协议,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
九、中国的保险业务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开办了近百种涉外保险业务。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专家一般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以下几种险别投保,它们是:
(1)财产保险;(2)人身意外保险;(3)汽车保险;(4)雇主责任保险;(5)公众责任保险等;中国各大保险公司在北京和全国务主要城市设立了涉外保险的机构,受理外国专家的申请。
十、中国的医疗保健
中国有遍布全国的医疗保健网。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设有医务室,一般的小病在医务室就可以解决。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有医院,除了特殊的和疑难病症,都可就地治疗并获得很好的效果。每一个省的省会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设有医疗设备先进、名医云集的大医院。这些医院除名医多、诊断准确、设备先进外,还设有专科门诊,许多疑难病患者在这里接受治疗,并得以康复。尤其是中国的传统医学(简称中医),更是令世人瞩目。中国对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及治疗十分重视,外国专家在中国就医都会得到很好的治疗。大多数医院设有专门的门诊,为外国专家服务。这里工作的大夫都是一流的。
外国专家在中国的医疗费用由专家和聘用单位在签署合同时商定,其数额及范围将视具体条件而定。